1.药品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在国家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以来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由企业承诺最低价申报。
2.按低价药清单管理的药品价格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最低价为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或由省级采购部门出具未正常交易证明材料的价格,可不作为价格联动依据。
4.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按照过评后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格联动。
5.对于有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但不承诺、不接受联动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
6.申报产品联动价格公布后,纳入“药品挂网目录管理”,其他产品暂全部纳入“药品备选目录”管理。纳入“药品备选目录”管理的产品,过渡期至2019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无省级价格信息的药品纳入“备选库”,其他产品全部撤网。
7.未开通点对点医疗机构交易的屏蔽产品全部撤网。
8.价格联动工作结束后,如产品在其他省份出现新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时,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登录省平台,填报新的价格信息。
9.经查实提交虚假价格信息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