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瑞重磅产品—阿帕替尼的专利纠纷仍在持续当中!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03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江苏恒瑞的甲磺酸阿帕替尼,作为国内为数不多的1类新药上市品种,上市至今可谓历经坎坷。在进入市场后,即将迎来满满的收获之时,谁曾想,半路杀出的知识产权纠纷,险些将恒瑞置于尴尬当中。对此,江苏恒瑞不仅解决了问题,相关案件还被评为“2017年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而就在大家认为该案件已尘埃落定之时,上海宣创继续对无效结果进行起诉,并于2019年6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结果目前尚未公布,但本案过程中的博弈知识点,非常值得研究学习。 甲磺酸阿帕替尼简介 甲磺酸阿帕替尼,一种口服酪氨酸激酶抑制剂,选择性地抑制VEGFR-2,适用于转移性胃癌的治疗,等;该品种最初由Advenchen Laboratories研发,江苏恒瑞获得该药物在中国的研发许可。2006年江苏恒瑞在中国提交IND申请(1.1类化药),并于2007年4月获得临床批件,同年5月,启动I期临床;2014年10月,获CFDA批准上市,用于治疗转移性胃癌,商品名为艾坦®;2018年12月,SHR-1210(PD-1)联合甲磺酸阿帕替尼一线治疗肝细胞癌的国际多中心3期临床试验与美国FDA进行了沟通,该项研究即将在美国、欧洲和中国同步开展。2018年,甲磺酸阿帕替尼片销售量139.17万盒,同比上年增长68.37%,并进入国家和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机构的合计实际采购量17.41亿元RMB。 高歌猛进时,上海宣创提出专利侵权 上海宣创生物所拥有的专利,为“烟酰胺类衍生物的甲磺酸盐A晶型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优先权日为2014年7月8日,并于2016年4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510398190.1)。2016年10月27日,宣创生物公证购买了恒瑞医药生产的阿帕替尼,并委托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进行晶型分析。2016年11月17日,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出具了晶型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通过固态表征手段,得出恒瑞医药生产的阿帕替尼与宣创生物提供的甲磺酸阿帕替尼原料药晶型一致的结论。 专利无效案重要时间点 2017.3.16 江苏恒瑞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法律文书,获悉宣创生物起诉事宜 2017.3.28 江苏恒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ZL201510398190.1号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求 2017.5.9 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补充意见陈述以及所附附件的副本全部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17.5.11 2017.6.9 专利权人分两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17.5.23 2017.6.21 本案合议组分别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附件的副本全部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17.6.13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7年7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7.7.19 请求人提交了庭后代理词,强调了证据7和13可被接受的理由,以及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专利权人提交了庭后代理词,强调了本专利说明书关于一水合物的公开是充分的,且权利要求1-10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3-10可以享受优先权,权利要求1-3、10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2017.7.27 专利权人提交了关于其研发和专利保护状况的情况说明 2017.8.23 专利权人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 2017.8.31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126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提出的13+4条证据 证据2:“某院甲磺酸阿帕替尼临床应用评价分析”,尹月等,《中国药学杂志》,2016年12月第51卷第24期,第2139-2142页; 证据3:上海宣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证据4: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出具的《甲磺酸阿帕替尼晶型研究报告》,报告提交日期2016年11月17日; 证据5:甲磺酸阿帕替尼片说明书; 证据6:中国专利文献CN101676267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证据7:《甲磺酸阿帕替尼申报资料目录》第二部分,药学研究资料; 证据8:本专利审查档案; 证据9:《晶型药物》,吕扬、杜冠华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24-29页,92-96页,137-139页; 证据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国家药典委员会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附录第57-58、185页; 证据11:“药物晶型及其质量控制”,陈桂良等,《药物分析杂志》,2012年第32卷第8期,第1503-1508、1485页; 证据12:《有机化学实验》,蔡会武、曲建林主编,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08月第1版,第52-55页; 证据13:《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化合物A甲磺酸盐的测试,报告日期:2017年04月18日; 证据14:《药剂学》,张志荣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 证据15:《药物粉体技术》,李凤生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年05月第1版; 证据16:《药物分析方法的进展与应用》,刘英等主编,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年05月第1版; 证据17:《药物和食品》,Jürgen de Buhr等著,陆立明译,东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5条反证 反证2:《药剂学基本原理及操作》,楊繼彰编著,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59年04月第1版; 反证3:《有机合成试剂制备手册》(第二版),黄枢等编,2005年05月第二版; 反证4:《溶剂手册》,程能林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03月第4版; 反证5:《现代药用粉体微粒学》,Jens T. Carstensen编著,钟玉绪主译,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案件决定要点 要求享受优先权的权利要求应当涉及与在先申请相同的主题,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该清楚地记载于该在先申请的文件中,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同于该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相应技术方案,那么二者不属于相同主题,该权利要求不能享受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专利复审委对于争议焦点的解释(精选) 证据6和证据9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业界不同见解 无效案例中相同主题药物晶型的探讨“相同主题”,并不意味在文字记载或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也应当包括是技术方案的实质相同。就本案而言,关键在于确认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是否记载了相同的晶型,或者说二者记载的晶型是否为同一晶型。190号专利进一步明确了记载的唯一晶型A为一水合甲磺酸盐。这种记载应当对该晶型本身固有性质的说明,仍然属于性质表征的范畴,而非改变其晶型构成,因此,没有改变晶型。 无论在先申请还是在后申请,其说明书及其权利要求均记载了A晶型的相同的X-RPD数据和“含水量2.5%~4.5%”,这说明该A晶型含水量在2.5%~4.5%范围内变化没有改变该晶型,仍然属于同一晶型。 药物晶型的性质表征数据并不能起到相应的限定作用,也不能改变其晶体类型。在判断是否相同的药物晶型时,应当判断把握晶型空间结构的本质。 新闻来源|药渡 会议合作|黄老师(微信号:180 0055 8050) 媒体合作|高老师(微信号:188 8317 9194) 君子“手留余香”,点个“在看”再走吧! |